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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日本养老政策及养老金制度

作 者: 来 源: 时 间:2023年07月21日     

日本养老政策即社会保障体系是自20世纪50年代初随着日本经济的恢复迅速建立起来的。其法律依据主要有《厚生年金法》、《国民年金法》、《农业劳动者基本年金保险法》等。其第一层次:“国民年金”构成了覆盖全民的基石;第二层次为:“厚生年金、共济年金、农业劳动者年金”等;“厚生年金基金”等则构成了任意加入的第三层次。
     目前,日本是社会保障最健全、社会福利水平高的亚洲国家。其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层次,覆盖全体国民。凡20岁以上60岁以下、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参加国民年金保险。在缴纳一定年限的保险费后才能够受领保险金,但对于无收入的老人、单亲家庭、残疾者、5人以下小工业者的被雇佣者等则采用非缴费型福利年金制度,其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
     第二层次是与就业收入相关联的雇员年金制度,按照加入者职业的不同又可分为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其中覆盖5人以上私营企业职工的年金称为厚生年金,而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 、公营企业职工、农林渔团体雇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参加的年金则统称为共济年金。凡是加入第二层者全部自动加入第一层国民年金。
     第三层次是可以任意加入的养老保险,主要是私人机关经营管理者的职业养老金或公司养老金,包括厚生年金基金、适格退职年金、国民年金基金等种类,加入的条件是以加入了第一、 二层次养老保险为基础。第三层次可 由企业自主运营、公民自主参加,因而被称为非公共养老保险金。
     此外,根据1971年实施、2001年修订的《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农民在获得基础国民年金保险外还可以像工薪阶层一样获得一份追加的养老金。财务方式也由现收现付走向个人账户积累方式。
     在养老保险费缴纳与待遇给付方面,根据日本《国民年金法》规定,国民养老保险的保费由国家和国民共同承担。凡是加入保险者必须缴纳保费的2/3,剩下的1/3由日本政府承担。从2010年7月中旬开始,日本政府负担部分由1/3提高到1/2,以减轻国民的保费负担。
     尽管日本公共养老保险金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制筹资模式,但至2015年为止,公共养老基金管理的资金总额多达117万亿日元(合1.4万亿美元),仅次于美国而位居世界第二。
     作为亚洲最长寿的国家,日本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进入了少子高龄化时代,日益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导致养老金领取者人数增长大大快于就业者人数,而且长寿造成日本65岁及以上人口支取养老金的年限大大超出制度设立时的预期。据2015年统计,在1.27亿日本人口中,21%的年龄已经超过65岁。预计到2050年时日本老龄人口比例将上升至40%。因此,为了适应人口结构的变化,进入本世纪以来,日本政府开始对旧的养老保险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以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压力。
     日本养老金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
     一是采取弹性退休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提前到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也可以推迟到65岁之后70岁之前开始领取。如果提早领取,养老金将打折给付;如果推迟领取,则增加领取金额以资奖励。例如,若提早到60岁,每月只能领取65岁时应领取金额的70%;61岁为76%;62岁为82%;63岁为88%;64岁为94%;如推迟到66岁开始领取,每月可领取正常退休养老金额的112%,67岁为126%,68岁为143%,69岁为164%,70岁以上可以领取188%。
     二是提高养老保险费。即将缴纳保险费的比例在原来占工资总额13.58%的基础上,每年以0.354%的幅度提高。到2017财年,保险费缴费标准将提高到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8.3%。
     三是逐年降低向被保险者支付保险金的数额。日本计划到2023财年,平均养老金支付额将由现在在职职工平均收入的59.3%,逐年降低到50.2%。      四是调整养老金发放方法。日本政府早在2002年就开始制定了一项“物价联动型养老金支付办法”。即根据物价跌幅,减少养老金的支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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