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集中赡养老年人,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心理咨询、紧急救援、文化娱乐等服务所使用的房屋和场地设施。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满足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及其他规划要求,可用于建设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的医疗卫生用地和社会福利用地。
第三条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优先纳入我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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